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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存银行1万元,隔天被扣近900元,银行:不足50万元都要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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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存银行1万元,隔天被扣近900元,银行:不足50万元都要扣

【阅读此文之前,麻烦您点击下“关注”,方便与您讨论分享,也能及时观看下一篇精彩文章。非常感谢您的关注!】“10年前办卡的时候银行说免服务费,现在凭什么突然要收我几百块服务费!”郑女士从法院出来后向等候的记者说道。案件回顾郑女士家庭条件不错,平时,因为生意往来,经常在不同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成为了银行的常客。一天,她再次去银行办理业务,银行经理告诉她,她被认定为银行的诚信优质客户,银行可以为她免费办理一张VIP银行卡。郑女士虽然谨慎,向银行经理问清办理银行卡是否需要手续费,经理回答说免费办理,不收取任何手续费。随后,经理还详细介绍了VIP银行卡的各项福利,包括无需排队,专人为她办理服务以及免收账户管理费等。听完经理的介绍,郑女士觉得反正不收取任何费用,办一张VIP卡合适的便同意了。办卡后没多久,郑女士就出国留学了,将那张VIP银行卡留给家人使用。但郑女士的家人因各种原因就停止了对该卡的使用,也没有继续往卡里存款,导致VIP卡逐渐被遗忘。几年后,郑女士从国外回来,手里有1万元现金,想起了那张被闲置的银行卡,便将1万元存入其中。然而,第二天早上,郑女士被一连串短信声吵醒,发现是银行发来的扣费短信,共收到了35条,那张卡上每次扣25元,一共扣了895元。刚存入的1万元竟然被扣了小一千。虽然对郑女士来说这只是一点小数目,但她是一个非常有原则的人,喜欢把事情弄清楚,她便联系银行想要弄清楚为什么要扣钱!郑女士打电话给银行的客服热线进行咨询。客服回复说,扣费的项目是账户管理费。但是,郑女士明明在开户时被银行经理告知这张卡是不需要支付这笔费用的。于是,郑女士亲自去当地银行营业厅询问,并向银行方面提供自己当时签署开户文件的材料,明确指出上面写着免收账户管理费。银行经理也向郑女士解释了事情的原委。郑女士出国后,她的家人后来停止了使用此银行卡。然而几年前,银行修改了有关账户管理费的规定,新规定要求除非用户一次性存储50万元以上,否则银行会对所有持卡人全面收取账户管理费。如果持卡人不认可这项规定,可以直接到营业厅办理销户。然而,郑女士当时人正在国外读书,对这项通知一无所知,家里人也不没有继续使用该银行卡,当然没有意识到银行的规定更新。如今,刚存了一万,却被强制扣除了895元的账户管理费,这让郑女士十分不满,在多次与银行讨论后,她要求银行退还这笔费用,但银行却坚决拒绝。因此,忍无可忍的郑女士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将银行告上法庭,捍卫自己的正当权利。以案说法很多网友都在关心郑女士是否能够胜诉,虽然对银行的做法感到不满,但银行又好像确实通知过更改项目,由顾客选择是否注销。银行服务价格应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银行的服务价格行为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并接受社会监督。根据该规定,银行无权私自划扣客户账户的资金。银行服务费应对应明确的服务内容商业银行作为一种金融机构,为客户提供各种金融服务,并收取相应的服务费用。根据《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商业银行向客户收取的服务费用应当对应明确的服务内容。这就意味着商业银行在收取服务费用时必须明示提供的具体服务内容,并且在服务费用支付的协议中加以确认。在这种背景下,我们来讲述郑女士的案例。郑女士在办卡开户时,银行明确承诺提供终身免收管理费的服务,并以书面形式形成了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协议。然而,银行违反了该合同协议,在没有告知和得到客户同意的情况下,私自扣取了郑女士卡内资金作为管理费。这一行为不仅违反了合同约定,也违反了《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对方有权请求承担违约责任。在这个案例中,郑女士提供了充足的证据,证明她对银行更换合同的事情不知情。银行未经她的同意,就擅自进行了合同的变更,这是违法行为。根据法律规定,这种单方面变更合同的行为是无效的。而另一方当事人(即郑女士)有权要求按原合同的规定履行合同。因此,根据以上分析,银行扣取郑女士卡内资金作为管理费的行为属于合同违约,并且违反了合同义务的违法行为。银行应承担相应的民事经济赔偿责任,以保障郑女士的合法权益。所以,法院支持了郑女士的诉求,要求银行在10天内归还被扣除的管理费,并承担由此事件给郑女士造成的其他损失,同时要承担诉讼费用。在类似的案例中,客户若发现银行私自变更合同、违反合同约定等行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采取相应的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商业银行也应加强对服务费用的公示和解释,保障客户的知情权,遵守法律法规,提供诚信、透明的服务。在这起案件中,郑女士通过法律的力量维护了她的合法权益。希望更多的人了解法律背后的规定,增强自身的法律意识,引导公众正确维护自己的权益。虽然郑女士胜诉了,但不排除很多客户没发现或是不想较真,从而支付了这笔费用。银行擅自从用户账户扣钱,是否算构成盗窃罪?根据我国《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通过平和手段将他人财物占为己有的行为。在这个定义中,关键在于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手段。在此案例中,虽然银行未经郑女士的同意就擅自扣取了账户管理费,但银行是以收取费用为目的,而不是以非法占有郑女士财产为目的。换言之,银行并不是想要占有郑女士的财物,而是在正常的商业经营活动中收取相应的服务费用。因此,从主观意图上看,银行不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此外,在法律层面上,盗窃罪需要通过平和的手段将他人财物占为己有。而银行扣取账户管理费的行为,一般是通过合法的合同关系和合规的程序进行的,不属于非法、暴力或欺骗性的手段。因此,从行为手段上看,银行的行为也不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综上所述,虽然银行未经郑女士同意擅自扣取账户管理费,但银行是出于收取费用的目的,主观上不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而且行为手段也不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因此,银行的行为并不属于盗窃罪。然而,虽然银行行为不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这并不意味着银行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随意从客户账户扣钱。根据银行业务合同和相关的法律法规,银行应当遵守约定和规定,确保合法、合规地收取费用,并在提供服务时尊重客户的权益和知情权。当客户发现银行未经同意擅自扣取费用时,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采取适当的法律措施,寻求合法解决途径。同时,银行也应加强内部管理,确保依法合规地提供服务,维护客户的利益。本案对于合同霸王条款的应对启示。在我们的生活中,类似郑女士遇到的情况并不罕见。很多企业或机构在合同中设置霸王条款,以不公平的方式限制消费者的权益,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当我们遇到这种情况时,我们应该勇敢地让法律成为我们的利剑,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银行作为金融机构,与我们的财产和利益息息相关。我们期待银行能够对所有客户负责,而不是在背后损害客户的利益。银行应该信守承诺,提供诚信可靠的服务,并及时通知客户合同变更的内容。在这起案件曝光后,广大市民和网友的关注度提高了,这也是我们提醒其他人要留意自己银行卡余额变动和银行的消息提示的良机。受到合同霸王条款侵害时,我们可以采取合法的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首先,我们应该详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其中的隐蔽或不公平条款。如果发现合同存在不公平的条款,我们可以向相关监管机构或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投诉,让他们介入调查并采取措施解决。其次,我们可以与违约方进行协商,要求他们退还不公平收取的费用或修改不公平的约定。如果协商无果,我们可以选择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己的权利。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需要保持警惕,留意银行卡余额的变动和银行的相关通知。通过密切关注银行账户的动态,我们能够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避免自己财产受到损失。同时,互联网的普及也为我们提供了跟踪银行信息的便利途径,我们可以通过手机银行、网银等渠道及时获取银行的最新通知。在维护我们的权益时,我们需要保持理性和冷静,以法律为依据,合法、正当地维权。只有当我们敢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时,霸王条款才能被铲除,市场秩序才能得到规范,消费者的权益才能得到更好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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