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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修订草案进入四审:欺诈发行顶格罚20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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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修订草案进入四审:欺诈发行顶格罚20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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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修订草案进入四审:欺诈发行顶格罚2000万,证券法修订草案进入四审:欺诈发行顶格罚2000万 1.6亿股民利益受保护  12月23日上午,十三届--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听取-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李飞作关于《-证券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以下简称报告)。当天下午,十三届--会第十五次会议举行分组会议,审议证券法修订草案。在此之前,证券法修订草案曾进行了三次审议。  较此前的征求意见稿,报告提出了关于证券法修订草案的六大修改意见,包括进一步加大对证券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将发行股票应当“具有持续盈利能力”的要求改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强化投资者保护等。此外,加大违法成本也成为本次证券法修改的重中之重,比如,违法处罚标准提高到一至十倍,欺诈发行顶格罚2000万。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23日登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官网发现,截至2019年11月末,A股投资者已经超过1.58亿。这也意味着,证券法修订草案的四审,以及新证券法的最终出炉,将影响到资本市场“生态”,从而涉及近1.6亿A股投资者的相关利益。  修订草案三审后已比较成熟  报告指出,十三届--会第十次会议对证券法修订草案进行了三次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印发各省(区、市)基层立法联系点和中央有关部门以及部分-代表、高等院校、研究机构征求意见,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同时,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还到上海、深圳进行调研,听取意见,并就修订草案的有关问题与有关部门交换意见,共同研究。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为贯彻落实-关于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证券的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证券法进行修改是必要的;修订草案经过三次审议,已经比较成熟。  报告提出六项主要修改意见  报告指出,本次修改意见主要有以下六大项:  第一:全面推行注册制,不再规定核准制,取消发审委制度。  按照全面推行注册制的基本定位规定证券发行制度,不再规定核准制;同时,为有关板块、有关证券品种分步实施注册制的进程安排,留出法律空间。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按照全面推行注册制的修改思路,对证券发行制度进行完善,将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证券发行”一章中的“一般规定”和“科创板注册制的特别规定”两节合并作出以下修改:  一是精简优化证券发行条件。将发行股票应当“具有持续盈利能力”的要求,改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同时,按照注册制改革精神,大幅度简化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  二是调整证券发行程序。在规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定条件负责证券发行申请注册的基础上,取消发行审核委员会制度,明确按照-和-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证券交易所等可以审核公开发行证券申请,并授权-规定证券公开发行注册的具体办法。  三是强化证券发行中的信息披露。按照注册制“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要求,增加规定:发行人报送的证券发行申请文件,应当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四是为实践中注册制的分步实施留出制度空间,增加规定:证券发行注册制的具体范围、实施步骤,由-规定。  第二,明确了资产支持证券和资管产品等金融产品的发行、交易的法律规定。  报告指出,有的-委员和地方、部门提出,资产支持证券、资产管理产品等具有证券属性的金融产品实践中由不同部门监管,监管标准和监管规则不完全统一,建议按照功能监管的原则,明确由-依照本法的原则统一规定相关产品的管理办法,规范相关产品的发行、交易活动。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二条中增加一款规定:资产支持证券、资产管理产品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依照本法的原则规定(修订草案四次审议稿第二条第三款)。  第三,明确证券型衍生品适用证券法,股指期货等将来纳入期货法。  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二条第三款规定,证券衍生品种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依照本法的原则规定。有的地方、部门提出,证券衍生品种分为证券型(如权证)和契约型(如股指期货)。  其中,证券型品种可作为-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直接适用本法;契约型品种可适用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目前有关方面正在起草期货法,将来可纳入期货法调整。据此,证券法可不再就证券衍生品种授权-规定具体管理办法。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删去这一款规定。  第四,明确必要的域外适用效力。  报告指出,为适应我国资本市场对外开放需要,-境内市场秩序,保护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建议在证券法中明确本法必要的域外适用效力。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二条中增加规定:在-境外的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扰乱-境内市场秩序,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处理并追究法律责任(修订草案四次审议稿第二条第四款)。  第五,加强投资者保护,充分发挥民事赔偿的作用。  报告指出,有的-委员和地方、部门、专家提出,为提高证券违法行为的违法成本,在加大行政处罚和刑事制裁的同时,应当充分发挥民事赔偿的作用;证券民事诉讼具有涉及投资者人数众多,单个投资者起诉成本高、起诉意愿不强等特点,建议在民事诉讼法框架内,结合证券民事诉讼的具体特点,有针对性地完善相关制度,有效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有的建议,发挥投资者保护机构在证券民事诉讼中的作用,明确投资者保护机构可按照“明示退出、默示加入”的规则,为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受损害的投资者向-办理登记,提起代表人诉讼。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一百零五条中增加两款规定:一是明确,投资者提起虚假陈述等证券民事赔偿诉讼,可能存在有相同诉讼请求的其他众多投资者的,人民-可以发出公告,说明该诉讼请求的案件情况,通知投资者在一定期间向人民-登记。人民-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投资者发生效力。二是明确,投资者保护机构受50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并为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向人民-登记,但投资者明确表示不愿意参加该诉讼的除外。  第六,违法处罚标准提高到一至十倍,欺诈发行顶格罚2000万。  报告指出,有的-会组-员和地方、部门、单位建议,在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对证券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显著提高证券违法成本,严厉惩治并震慑违法行为人。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法律责任一章作以下修改:对相关证券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同时,较大幅度地提高行政罚款额度,按照违法所得计算罚款幅度的,处罚标准由原来的1至5倍,提高到1至10倍;实行定额罚的,由原来多数规定的30万元至60万元,分别提高到最高200万元至2000万元(如欺诈发行行为),以及100万元至1000万元(如虚假陈述、操纵市场行为)、50万元至500万元(如内幕交易行为)等。  每经记者 王砚丹 每经编辑 谢 欣。惠州商务信息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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